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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濮阳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濮阳市卫计委 来源:濮阳市卫计委 日期:2024/09/19  人气:34  加入收藏 

 

濮卫应急〔2017〕12号

 

 

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濮阳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原油田勘探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河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文件精神,结合前期预案试行情况,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濮阳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濮卫应急〔2012〕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9日


濮阳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救灾防病预案(修改稿)》、《河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并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及时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疾控、医政医管、监督以及卫生应急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应急办、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疾控科、医政医管科、妇幼科、监督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严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立应急办的,由实际执行应急办职能的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能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准备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按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建各类灾害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做好应急救护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援、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健康教育等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建各类灾害应急防疫队,做好应急防疫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剂、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防疫队)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做好全市灾情、疫情的汇总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疫情信息,提出科学的防治对策,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理队及预备队,对县(区)救灾防病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县(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查工作;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及时上报疫情信息,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点处置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灾区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分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务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地区、敏感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 响应条件

3.1.1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3.1.2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省卫生计生委支持。灾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

3.1.3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支持。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计生委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3.1.4 Ⅰ级响应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启动Ⅰ级响应。

3.2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每日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要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3.2.3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灾区传疾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方式报告。

3.2.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件等工作。

3.2.5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灾区食用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综合协调各有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工作,防止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3.2.6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灭蚊蝇灭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2.7卫生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要注重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团体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3.2.8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道路的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3.2.9自救与防护

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人员防护,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0心理干预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确定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恢复重建与善后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 总结与评估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商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2 物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建立储备基地(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归位维护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3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确保能够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5.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备满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邮电、交通、民航、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5.6建立协调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农业、林业、质检、环保、交通、电力、铁道、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5.7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并健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8风险评估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5.9  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特别是针对灾区群众开展自然灾害防病治病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6、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修订。

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生效之后,《濮阳市卫生局印发〈濮阳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濮卫应急〔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