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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常见行政法律风险与典型案例

作者:卫健委  来源:卫健委 日期:2022/11/30 06:30:23  人气:116  加入收藏  标签: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常见行政法律风险与典型案例

 

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将受到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管,二是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它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管。本文为医疗机构梳理了常见的的行政责任法律风险点,对规范行政执法、提升办案质量具有示范指导作用。以典型案例为例,供学习借鉴。

案例一 某餐饮公司客房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2021年5月31日上午,濮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客房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六楼口杯、茶杯消毒间两个消毒柜内未放置口杯,清洗池内有个人水杯和污渍,水池边上方有烟头;消毒记录本上无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消毒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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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31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二 某健身房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19年7月17日下午,濮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市某健身房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自2019年4月28日始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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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三 某医院将两台放射诊疗设备安装在同一机房开展放射诊断工作案

 2019年7月18日,濮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执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北京万东F52-8C CR和上海华线D-880S牙科X射线机两台设备共用1个机房;未对上海华线D-880S牙科X射线机进行性能和防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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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七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四 某县保健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案

    2019年5月16日,濮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安排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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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4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五 某医院未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案

2019年7月18日,濮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医院介入手术同意书医师未签名,胃镜检查知情同意书医师未签名;麻醉记录单术后随访麻醉医师未签名,长期医嘱单医师、执行护士未签名。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六 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消毒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案

2019年5月27日,濮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牌皮速净草木抑菌乳膏首次上市前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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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14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主办: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